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公职人员刘黎谎称我向其借款35万元逾期未还,以其姐夫金爱德的名义将我告向荆州沙市区法院,诉状署名处的“金爱德”系刘黎冒签。苏江峰法官按照领导意图依据假的《借据及借约》与我的代理律师达成限期还款的调解协议,让我损失巨大。
(一)假原告。本案我委托湖北昭阳律师所王律师代理,刘黎假冒原告金爱德出庭。法院在2014年12月25日上午开庭查明当事人身份,苏法官宣布:原告金爱德...实际出庭人是刘黎。苏法官在法庭上指鹿为马配合刘黎伪造案件、诉讼诈骗。《庭审笔录》上金爱德的签名全部由刘黎假冒!2015年5月苏法官在民二庭办公室对原告金爱德做调查,亦由刘黎假冒并在询问笔录上冒充金爱德签名。对照金爱德本人真实签名笔迹,事实真相一目了然。我们当地法律权威人士认为本案在审判中存在重大程序错误。图1:刘黎假冒金爱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图2、金爱德本人真实签名笔迹
(二)假官司。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及借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意见书”明确:“借据及借约上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陈新桥本人书写形成”。《借据及借约》做了两次司法鉴定,2015年9月7日沙市法院委托中南财大鉴定,有《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见图3)
表中“送检材料”一栏有“陈新桥本人前往鉴定机构亲笔书写”。事实上没有人通知陈新桥本人,鉴定意见中没有陈新桥本人前往鉴定机构亲笔书写的材枓,送检材枓不完整,鉴定程序涉嫌造假。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陈新桥本人前往鉴定机构亲笔书写了 16个样本,鉴定过程真实严谨规范,其鉴定意见却不被采纳!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荣某某收到现款35万元的《收款收据》做为被告向其借款的证据。经多方调查核实荣某某收到的“现款”是刘黎替湛某某向荣某某还债,与被告无关。
原告的主要证据是假的。整个诉讼程序疑点重重:王律师对刘黎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既然这么容易达成一致,双方私下协商就能解决,何必要打官司呢?苏法官法院文书造假,原告身份造假,不核实证据枉法裁判,“合法”掠夺了我一辈子的血汗钱!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本案卷宗“正卷”中所有材料上原告的签名均系刘黎冒签,苏江峰一手制造了千古奇冤。刘黎诈骗中科农业公司巨款、对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的罪行也应当清算。我已经不间断多层级上访申诉八年多没有结果。有必要对庭审笔录上“金爱德”的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对《借据及借约》上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重新司法鉴定。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我相信党和政府会主持公平正义,会有“包青天”出现,将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扫地出门,将虚假诉讼犯罪份子绳之以法,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宜昌居民:陈新桥 电话:158265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