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沙市虚假诉讼 害的我倾家荡产寻求正义
2020-01-18 14: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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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的一起虚假诉讼案“合法”掠夺了我一辈子的血汗钱,害的我倾家荡产。案发几年来我不断上访申诉寻求正义没有进展。2018年5月4日荆州沙市区法院对我的再审申请做出(2018)鄂100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德与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再审,故而“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一、关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田民在被告的授权范围内与金爱德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审判过程没有对抗性有悖于常理。在2015年8月19日法院苏法官对王田民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中,王田民坦陈在调解时没有与委托人联系而是与案外人湛某联系。本案原告实际上是荆州河道管理局公务员刘黎。刘长期以他人名义发放高利(套路)贷坑人。早前以其妻子胡宏斌的名义用区区二十万元“套路贷”,与沙市区法院法官联手“合法”侵占陈昌军巨额财产。他以胡宏斌的名义发放高利贷,对在荆州的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已被沙市区公安分局立案。本调解案是王田民与刘黎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153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王田民与刘黎通谋已经触犯了刑律。事实上我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了再审申请,立案庭不受理才向当时的管院长提交了要求再审的“情况说明”,管批示:请王敏院长审查并提出解决办法。随后才有了主审苏法官对案件当事人(包括王田民)的调查(见《询问笔录》),才有了中南财大指鹿为马的司法鉴定。裁定书称被告未提出新的证据,这要归结于法院。“新的证据”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其受理日期比裁定书晚了十七天。自打中南政法大学错误的司法鉴定意见出笼之后,我始终不服上访,当时的荆州中院信访办负责人朱庭长在仔细了解案情后指出,法院委托中南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案外鉴定,因其未经再审立案不能重新鉴定,当我向法院要求自费鉴定,法院拒不向鉴定机构提供检材,直到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才允许。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借据”上的签名笔迹不是我本人书写形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调解书所依据的事实是捏造的,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撤销并依法追究刘黎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案发几年了,法院不纠错,检察院不监督!是谁在为虚假诉讼撑腰打气?我不信东风唤不回,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作者:陈新桥(湖北宜昌) 单位:中国葛州坝集团 公司          电话:15826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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