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 该当何罪!——荆州一党员干部为所欲为
2022-03-30 13: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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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2014年5月23日我向荆州长江河道 管理局党员干部刘黎借款五十万元,用自己在宜昌唯一住房做抵押,刘黎以其姐夫金爱德的名义与我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在签合同时甲方由刘黎签名“金爱德”按上了他自己的手印属无效合同,我的联系方式处刘黎写上了他的电话号码。刘黎并未履行合同借钱给我,诈取了房屋他项权证。在2014年9月2日持一份伪造的《借据及借约》谎称我向其借款35万元逾期未还,将我起诉到荆州沙市区法院。

一、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原告称我向金爱德借款用荣冬萍35万元的收款收据证明,本人与荣冬萍没有任何瓜葛。再看收据内容“此款系湛喻晴向本人借款之还款”,表明借款人是湛喻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出借人现金来源、取款凭证、交付情况等细节事实进行审查”。荣冬萍讲2014年湛喻晴向刘黎借钱向其还债,当时荣与刘及湛签有一个三方借还款协议(有录音)。荣还说完全不知道我用房子抵押的事情,实际上荣冬萍从刘黎处收到的不是现款,而是刘黎对湛喻晴及其公司非法抄家的全部家当(以物抵债)。

二、新的证据。自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借据及借》虚假鉴定意见出笼之后,我始终不服申诉,当时的荆州中院信访办朱姓负责人在仔细了解案情后指出,法院委托中南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案外鉴定,因其未经再审立案不能重新鉴定,我向法院要求自费鉴定,法院拒不提供检材配合,直到裁定驳回再审才允许,才有了西南政法大学“新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要证据《借据及借约》是伪造的,落款处签名笔迹不是我本人书写形成。

三、原告冒名顶替。原告在2014年9月2日的起诉状上署名处诉讼请求人就是刘黎的笔迹,是刘黎冒充金爱德。法院在2014年12月25日上午开庭查明当事人身份,法官宣布:原告金爱德...实际出庭人是刘黎。《庭审笔录》中“金爱德”的签名由刘黎假冒。2015年5月18日苏法官在民二庭办公室对原告金爱德做调查,亦由刘黎假冒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下“金爱德”。对照金爱德的其它签名笔迹差异一目了然。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黎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我委托湖北昭阳律师所王田民代理出庭,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与原告配合默契没有诉辩对抗。2005年刘黎以其妻子胡宏斌的名义发放高利贷,对在荆州的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已被公安部门于2019年6月份立案。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王田民与刘黎通谋虚假诉讼已经触犯了刑律。

宜昌居民:陈新桥       电话:15826562018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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