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历的枉法裁判案说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确有必要!2014年9月2日,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务员刘黎谎称我向其借款35万元逾期未还,以其姐夫金爱德的名义将我告向荆州沙市区法院。苏江峰法官按照某领导意图依据假的《借据及借约》主持达成调解,让我损失巨大。
(一)假原告。本案我委托湖北昭阳律师所王田民代理,刘黎假冒原告金爱德出庭。法院在2014年12月25日上午开庭查明当事人身份,苏法官宣布:原告金爱德...实际出庭人是刘黎。苏法官在法庭上指鹿为马配合刘黎伪造案件、诉讼诈骗。《庭审笔录》上金爱德的签名全部由刘黎假冒!苏法官、刘黎和王田民合谋虚假诉讼!2015年5月苏法官在民二庭办公室对原告金爱德做调查,亦由刘黎假冒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苏法官违反了《法官法》第46条“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
图1:刘黎假冒金爱德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图2、金爱德本人签名笔迹
图3 金爱德本人签名笔迹
(二)配合原告造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苏法官在庭审时未查明事实,未对证据进行质证,配合原告造假。
(三)假官司。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及借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意见书”明确:“借据及借约上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陈新桥本人书写形成”。原告的主要证据是假的。整个诉讼程序疑点重重:律师王田民对刘黎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既然这么容易达成一致,双方私下协商就能解决,何必要打官司呢?苏法官法院文书造假,原告身份造假,审判不核实证据枉法裁判,“合法”掠夺了我一辈子的血汗钱!本调解书所依据的事实是捏造的、原告身份是假冒、证据是伪造的。在扫黑除恶中刘黎因敲诈勒索被刑事立案,至今仍逍遥法外,律师王田民在调解书上签字时电话联系的案外人湛某某因诈骗罪而被收监一年多。
图4 刘黎对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被刑事立案
苏法官配合刘黎枉法裁判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我已经不间断多层级上访申诉七年多没有结果。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我相信党和政府会主持公平正义,会有“包青天”出现,将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扫地出门,将犯罪份子绳之以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宜昌居民:陈新桥 电话:158265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