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的王田民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居然与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一、事实经过:
2014年5月23日,我向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务员刘黎借钱,刘黎以其姐夫金爱德的名义与我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但是,刘黎并没有履行借款协议,没有向本人支付一分钱借款。而后本人也再没有与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2014年9月2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向本人送达传票,刘黎以金爱德的名义持一份签约时间为2014年5月24日的《借据与借约》,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本人告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人接到传票后,根本没有打算应诉。法院立案4个月后,湖北震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人湛某某,主动联系并推荐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王田民律师与我认识,让我委托王律师应诉。王告诉我法院来了传票就必须应诉,否则你就违法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你。你委托我到法院说明情况,保证你不会受到伤害。在湛某某和王田民律师的热情鼓动下,本人与王田民签了委托协议并予以授权。在授权书这个问题上,王田民掩盖了“特别授权”的真实含义,解释说这是我们代理律师的标准格式。在应诉过程中本人多次电联询问王田民案件审理情况,王表态说非常好这个案件你放心。同时本人也反复强调如果法院坚持审理,就要求法院判决,相信国家的法律坚决不要和他们(原告)妥协,不许调解告他们诈骗。2015年1月4日,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要求本人履约限期归还原告欠款35万元,王律师完全违背了本人的意愿,欺骗本人,隐瞒案件,在调解书上代表本人签字,让本人蒙冤。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全由湛某某支付。
二、几点疑惑:
1、湛某某和王田明律师为什么这么热情和关心,欺骗本人,把我拉入这场与本人无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该案调解完毕,进入执行阶段,本人才知晓案件的全过程。王田民律师违反《律师法》、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背职业道德,欺骗本人,隐瞒案件情况,伤害本人的目的是什么?
3、事后查明,王田民律师是湖北震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湛某某的法律顾问。湛某某欠刘黎借款未还,而本次依据《借据与借约》发生的诉讼,要求本人归还的欠款,正好是湛某某欠刘黎应该归还的欠款。王田民、湛某某和刘黎作了一个局,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合谋恶意侵占本人的合法财产。
4、2018年7月我看到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2443号鉴定意见书”:“送检的标称日期为2014年5月24日、借款人为'陈新桥'的《借据及借约》原件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陈新桥本人书写形成。”这份迟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让刘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进行诉讼诈骗的阴谋彻底曝光,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5、刘黎长期以他人名义发放高利(套路)贷坑人。他以其妻子胡宏斌的名义发放高利(套路)贷,对在荆州的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已被沙市区公安分局扫黑办立案。《民法通则》第153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三、王田民违反《律师法》,虚假诉讼触犯了刑律
《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2015年8月19日法官与王田民的笔录中,法官问:在调解书上签字你为什么当时给湛某某打电话?王回答:因为真正的债务人是湛某某,具体还款人是湛某某。很明显,王田民在法院的调解书上签字时打电话给湛某某,而不征求委托人的意见,他明明知道原告没有实际借款给本人,却代我认可了刘黎模仿我签名的假“借据及借约”,他与刘黎及湛某某恶意串通,让我承担了本应由湛某某承担的还款责任,侵害了委托人权益。王田明在“询问笔录”中讲“陈说只要能收回他自己的房产证就可以了”,他对于承认了假“借据及借约”就不能收回房产证是心知肚明的,却违法代理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妨碍社会公平和正义,损害司法公信力,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及王田民律师违法代理的问题我多次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直至反映到湖北省司法厅谭厅长处,却得不到回应!
综上所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主持公道,维护法律,严惩律师队伍里的害群之马,追究王田民的法律责任,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附:相关证据
作者: 陈新桥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