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
2019-04-07 14: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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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家央企的工程技术人员,退休后到荆州打工,被沙市区法院的一起官司蒙冤四年多!2014年5月23日,本人向荆州市沙市区居民刘黎借款50万元并以宜昌的房产作抵押,刘黎以金爱德的名义与我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但是刘黎未履行借款协议,诈取本人房屋他项权证。2014年9月2日,刘黎持一份签约时间为5月24日的《借据与借约》,将本人告到沙市区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本人与刘黎签订借款合同后,他没有履行借款义务,并且赖着房屋他项权证不还。而后本人没有与之再次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没有签订《借款与借约》。在沙市区(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半年之内我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直到2017年12月5日沙市区法院收下了我递交的要求再审的材料。2018年5月4日,事隔五个月后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申请。

在法院裁定驳回我再审申请的当天,我向沙市区检察院提出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今年1月3日我收到了荆州沙市区检察院给我的《回复》:“你向我院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已收悉。经审查你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盖的是“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专用章”。《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沙市区检察院在八个月才给予回复!本案调解书是我委托的代理人王律师与对方通谋,依捏造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签定。王律师的代理违背职业道德也违犯了法律。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而不是信访办的“回复”!

至于沙市区法院驳回我再审申请的裁定书,“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另陈新桥在调解书生效半年内未申请再审”。调解协议要我限期归还完全不存在的债务怎么不违反法律?我是在调解书生效半年内在法院的档案中看到了从未看到过的《借据与借约》申请再审,法院才找原告和我的代理律师做调查,之后委托中南财大对主要证据《借据与借约》做司法鉴定。中南财大是在调解结案一年后出具了一份错误的司法鉴定书。法院裁定书称“申请再审人未提出新的证据”。2018年7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案件的主要证据“借据及借约”做出鉴定结论:“送检的标称日期为2014年5月24日《借据及借约》原件借款人签字处的署名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形成。”当我拿着新的证据即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找到法院要求再审时,法院却置之不理!

法院未依法办案还表现在重复执行。沙市法院作出裁定执行本人的房产,我向沙市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因刘黎已经占有本人的以下财产冲抵债务:一套黑檀木家具…等价值60多万元,属于重复执行。沙市法院向我下达(2017)鄂1002号异13号执行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从未占有异议人任何财产,异议人所列财产实际为湖北震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湛谋)所有,已由湛抵押给案外人刘为民所有。”实际情况是刘黎暴力讨债,对湖北震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湛某)非法抄家,抢走了公司的保险柜,取出柜中公司印章,随意伪造公司文件,将公司财产对金爱德、刘为民、荣冬萍任意抵押!

我只是名义上的被告,我的代理王律师代表的是案外人湛某,案件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均由湛某付。检察院应依法对此虚假诉讼案提出抗诉,法院应依法对此虚假诉讼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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