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荆州沙市刘黎的虚假诉讼阴谋
2021-01-24 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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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葛州坝集团公司的一名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在荆州打工时通过公司老板湛某认识了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务员刘黎,在2014年5月23日向刘黎借债50万元,刘黎以其姐夫金爱德的名义与我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我将自己在宜昌价值50万元的一套唯一住房抵押,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然而刘黎并没有借一分钱给我,却持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24日的《借据及借约》以金爱德的名义将我告向沙市区法院,谎称我向其借款35万元逾期未还,要求立即偿还本金35万元及利息3.5万元。

接到主审法官苏江峰电话三个月我没有应诉,是湛老板要求我应诉并替我请好了律师,律师王田民诱骗我给他全权委托。案件于2014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审判员问: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王田民回答:没有异议。刘黎代理其姐夫金爱德出庭,法律规定只有直系亲属才可代理,姐夫不是直系亲属,刘黎没有代理权,律师王田民居然对刘黎代理出庭没有异议!

刘黎在法庭上谎称:“借款实际是用于陈新桥代湛某偿还荣某的35万元债务”,“陈新桥作为房屋所有人办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是在陈新桥收到25万元办理的。我共向陈新桥交付了35万元本金,剩余13万元没有给付”。王田民回答“属实”,同意还款。这完全是刘黎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律师成了帮凶。“陈新桥代湛某偿还荣某35万元债务”的事实不存在!2014年5月份湛某向刘黎借款50万元用于向荣某还债,签订了一个三方借款还款协议,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借据及借约》是假的,其落款签名笔迹不是我本人书写形成。

至于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并另行签订借款协议细则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一次性汇入乙方帐户”。乙方是陈新桥的帐户,而不是荣某。

在庭审时没有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任何诉辩对抗,完全不合乎常理。刘黎和王田民都是湛某的顾问,三人联手移花接木,把湛某的债务转移到我的头上。在法官对王田民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中,王承认在调解前是与湛某联系而不是与我这个委托人联系,还说真正的债务人是湛某,还款人也是湛某。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全由湛某给付。《民法通则》第153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刘黎暴力讨债、非法抄家。他趁湛喻晴出差、双休日公司员工休假之际,带着一帮流氓进入湛公司,刘黎强行从湛的蔡姓保姆身上抢走宿舍和办公室钥匙,将湛及其公司价值近百万元的所有财产洗劫一空,(当时公司有向荆州区御路口派出所报案)。刘黎将非法抄家的所有财产交付荣某某,换取一张《收款收据》,荣称收到人民币35万元。刘黎长期在单位吃空饷并以他人名义搞“套路贷”坑人。他坑害了陈昌军、刘玉全等人,对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已经被沙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王田民与刘黎通谋已经触犯了刑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和国家领导人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此案发生六年来我不断上访申诉没有结果,我不信在党领导下的法制社会、在扫黑除恶的今天,“保护伞”会坚不可催。此案应该由检察院抗诉再审,让我沉冤昭雪!刘黎制造案件,虚假诉讼,损害司法公信力,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附:相关证据1、刘黎伪造的假借据及借约:2、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结论:3、刘黎对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已被公安部门立案


陈新桥     TEL:15826562018    于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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