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虚假诉讼 厅长领导有方 -—武汉市司法局的“卓越”表现
2020-04-22 17: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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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诉讼案基本情况

  我今年68岁,一家央企退休的高级工程师,水利部注册水利总监。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一起虚假诉讼案 “合法”掠夺了我一辈子的血汗钱。我退休后到荆州一家公司打工 ,通过公司湛老板认识了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务员刘黎,2014年5月23日我向刘借款五十万元,刘黎以其姐夫金爱德的名义与我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然而刘黎并未履行合同借钱给我,却在2014年9月2日持一份伪造的《借据及借约》称我向其借款35万元逾期未还,将我起诉到荆州沙市区法院。

  我委托王田民律师代理出庭,律师本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一屁股坐到了原告一边,审判过程中没有诉辩对抗,达成限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在2015年8月19日法院苏法官对王田民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中,王坦陈在调解时没有与委托人联系而是与案外人湛老板联系。刘黎长期以他人名义发放高利(套路)贷坑人。早前以其妻子胡宏斌的名义用区区二十万元“套路贷”,与沙市区法院法官联手“合法”侵占陈昌军巨额财产。2005年他以胡宏斌的名义发放高利贷,对在荆州的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现已被沙市区公安分局扫黑办立案。《民法通则》第153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田民与刘黎通谋已经触犯了刑律。

  二、武汉市司法局为虎作伥

  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沙市区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委托中南财大司法鉴定中心对重要证据《借据及借约》做司法监定,鉴定中心出具了由鉴定人刘建华、鲍必功制作的(2015)文鉴字第120号虚假鉴定意见:抬头为“借据及借约”,凭证时间为2014年5月24日的凭条上其“借款人”处“陈新桥”的签名笔迹与提供的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同样是对这份证据做司法监定,2018年7月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与中南财大完全相反的鉴定意见:送检日期为”2014年5月24日”、借款人为“陈新桥”的《借据及借约》原件第2页上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陈新桥本人书写形成。我在2018年3月向武汉市司法局投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刘建华、鲍必功虚假鉴定违法,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武汉市司法局依法查处。武汉市司法局以武司鉴回(2018)28号文对我的投诉给予了回复:投诉人提出”刘建华、鲍必功没有做任何鉴定就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弄虚作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这一回复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公然庇护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中南财大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刘建华、鲍必功虚假鉴定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充当了黑社会的保护伞。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武汉市司法局给我的回复就如同新冠肺炎病毒一样,其失职渎职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是毒害社会、毒害人民的病毒,害死人!

     本人曾多次向原湖北省司法厅谭先振厅长反映,要求追查武汉市司法局的渎职责任却得不到任何回应,在省司法厅原厅长领导下的武汉市司法局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公然庇护做虚假鉴定、做伪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促成虚假诉讼得逞,成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谭厅长领导有方!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司法工作必须牢记的宗旨,在湖北省司法厅原谭厅长领导下的武汉市司法局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庇护做虚假鉴定、做伪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严重失职渎职,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天理难容!

  申明:我愿为此文承担法律。                            陈新桥     电话:15826562018

  附:相关证据:《借据及借约》、中南大鉴定意见书、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书、公安立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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