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黑社会的保护伞-----刘黎家的后花园!
2020-06-30 13: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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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荆州沙市法院的一起官司,委托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的王田民律师代理我出庭应诉。王律师在接受我的委托后开庭及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上签字时均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而是打电话给案外人湛某某,按湛的意图与刘黎调解结案。《民法通则》第153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如今本起调解案早已执行完毕,将我的退休金冻结至十万元后划拨给了刘黎。我的唯一住房也过户给了刘黎,让我倾家荡产,无处安身,一辈子的血汗钱化为乌有!在本案执行中我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下达了(2017)鄂1002执异13号裁定书中有如下内容:“本院决定对该查封房屋进行强制拍卖、变卖后,被执行人陈新桥才与申请执行人金爱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双方签订《陈新桥向金爱德偿还债务协定及保证书》.....。”这是刘黎在弄虚作假,欺骗法庭,用于固定我向其“借款”的证据。在协定及保证书中规定本“协定及保证书”不做法律用途,执行异议人没有在“协定及保证书”中做为“借款人”出现。但经过刘黎“技术处理”的协定及保证书已经面目全非,居然堂而皇之的载入了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称“陈新桥认为申请执行人金爱德已占有其黑檀木家倶等价值六十万元的财产,仍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重复执行;金爱德认为,陈新桥陈述的上述财产为湖北震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湛某)所有,已抵押给案外人刘为民,与陈新桥及本案执行没有任何关联。在刘黎向法院提供的“借据及借约”中有“4、抵押物:湛以个人所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实际控制的湖北震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办公设备及生产生活设备做实物抵押。”可见财产是抵押给了金爱德。“本院认为,陈新桥陈述的上述财产权属和处置发生争议,是在本案强制执行之前,并非本案执行程序处置的财产,该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其它程序解决,故本案不存在重复执行。”事实是刘黎对湖北震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湛某)非法抄家,其抄家财产并没有“抵押给案外人刘为民”,而是刘黎想抵押给谁就给谁,据公安局的警察说是抵押给了荆门荣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实际情况是:法院全额冻结我的退休金十万元,已经划转给了申请执行人,未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法院已经将我的唯一住房执行过户给了申请执行人,根本不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显然是违法执行。沙市法院完全接受刘黎指挥,听任刘黎为所作为,自园其说 ,不对证据做任何核实,这哪是人民法院,是不是代表荆州黑社会的刘黎家的后花园?!沙市区法院在(2018)鄂100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称陈新桥未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其受理日期比法院的裁定书晚了十七天。自打中南政法大学虚假鉴定意见出笼之后,我始终不服上访申诉,当时的荆州中院信访办负责人朱庭长在仔细了解案情后指出,法院委托中南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案外鉴定,因其未经再审立案不能重新鉴定,我向法院要求自费鉴定,法院拒不向鉴定机构提供检材配合,直到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才允许,才有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要证据“借据及借约”是伪造的,其上的落款签名笔迹不是陈新桥本人书写形成。早前刘黎以其妻子胡宏斌的名义对陈昌军“套路贷”,用区区二十万元侵占陈昌军数百万元巨额资产。刘黎对荆州浙商王子庆敲诈勒索已被沙市区公安分局立案,不知道沙市区法院公然充当黑社会刘黎的保护伞要到什么时候才会止步!此案必须再审,撤销调解书,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上图:刘黎伪造的借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结论及刘黎对荆州浙商王子庆

敲诈勒索被沙市区公安分局立案的告知书

申明:欢迎正义人士转发,本人对此文负法律责任

作者:陈新桥     电话:15826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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