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8-09-30 22: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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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敲响了虚假诉讼犯罪份子的丧钟!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人就是虚假诉讼的受害人。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务员刘黎捏造事实将我诉讼至法院,沙市区法院主审苏法官在2015年元月4日依据一张假的《借据及借约》与我的代理律师达成和解,要我归还子虚乌有的3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如今案子已经执行完毕,让我倾家荡产,无处可归,一辈子的血汗钱化为乌有!

(一)阴阳合同。刘黎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他项权证》,此乃《抵押借款合同》所骗取。本人向刘黎借款50万元,用房屋做抵押于2014年5月23日在宜昌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刘黎由此骗取了本人的《房屋他项权证》并没有借钱给本人,却在5月24日伪造《借据及借约》将本人告向法院。

(二)非法鉴定。代理王律师将整个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对我保密,直到执行阶段(调解书生效半年内)我到法院查卷宗才看到了从未见过的《借据及借约》,便向当时的管院长要求对案件再审同时对《借据及借约》做司法鉴定。法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开始委托做司法鉴定,于是有了中南财大指鹿为马的错误司法鉴定意见,居然将他人模仿我在借据暑名处的签名鉴定成了是我本人所签!我要求重新鉴定无人理睬便到了荆州中院信访,当时接待我的朱庭长在仔细了解案情后指出,法院委托中南财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因法院在对外委托时没有经再审立案,因而在鉴定之后不能重新鉴定。我曾经几次到省高院上访申诉,所有接待人员在了解案情后均指出,法院委托中南大鉴定是非法的案外鉴定。

(三)新的证据。今年7月15日我收到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2443号鉴定意见书”,“对标称日期为2014年5月24日、借款人为'陈新桥'的《借据及借约》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笔迹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标称日期为2014年5月24日、借款人为'陈新桥'的《借据及借约》原件借款人签字处的'陈新桥'署名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

这份迟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让刘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诈骗)的阴谋彻底曝光,让事实真相大白!刘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荆州刘黎涉嫌伪造证据罪和虚假诉讼罪,在沙市区法院打的是“黑官司”。由于刘黎在当地的黑恶势力极其强大,虽然我手上证据确凿仍旧是投诉无门,没有人为我伸出援手!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对刘黎涉嫌犯罪一案立案查处,法院对此案再审,决不能让刘黎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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